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更新日期 :
2025-04-24
公告處室 :
行政群組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社老障字第114034825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4月1日社家障字第1140006082A號函辦理。
三、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並加強各工作人員熟悉前揭規定俾能提供正確妥適之回復。
四、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提升大眾對導盲犬相關知能,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4月11日府社老障字第114034825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4月1日社家障字第1140006082A號函辦理。
三、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並加強各工作人員熟悉前揭規定俾能提供正確妥適之回復。
四、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提升大眾對導盲犬相關知能,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人氣:
分享